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3-11-19
(一)负责全县林业及其森林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县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植树造林、封山育林、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防沙治沙和退耕还林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工作,承担县政府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三)承担全县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编制全县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林木采伐计划,经批准后监督执行;监督检查全县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木材经营、加工;负责林地、林权管理,按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的权限,负责林地征用、占用的审查报批;负责木材检查站设立的申报工作;指导、协调解决林权争议调处,查处林业行政案件和林业刑事案件;组织指导全县国有林场及有林单位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及组织国有林场分类经营方案的编制;指导、监督全县更新造林工作;审批森林采伐更新调查设计并检查验收;指导公益林、商品林培育、管护工作;核发整车(船)运输证明,负责全县进口木材的运输管理,指导林业贮木场工作,指导、协调全县各级木材市场建设和木材销售工作。
(四)组织、指导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组织全县野生动植物调查、监测,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全县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全县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初审工作;负责全县林业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依法指导全县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负责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管理保护工作,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湿地保护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
(五)监督管理全县各行业对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协助质监部门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山区综合开发。
(六)承担组织、指导全县林业改革和维护森林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全县林权制度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指导全县森林、林木和林地承包经营、流转及林权管理工作,负责农村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组织拟订非国有林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执行。指导全县国有林场(苗圃)、森林保护区和基层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
(七)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森林防火、扑火工作;负责森林防火检查站的设立申报工作;承担县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负责全县森林公安队伍、装备建设和综合管理;指导全县森林资源保卫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县破坏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资源等违法犯罪案件。
(八)管理县级林业基金和其它资金;监管地方国有林业资产;审核林业重点建设项目;贯彻实施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生态补偿制度;组织申报林业项目贷款贴息资金;负责全县林业统计及重点工程运行监测工作;指导监督全县森林生态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林业工程质量。
(九)指导监督全县林木种苗工作。依法管理林木种苗、种质资源生产、经营、运输等工作。
(十)指导监督全县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和检疫工作。负责指导森林病虫鼠害防治和检疫,核发出县森林植物检疫证书,负责从境外引进种子、苗木及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及隔离试种管理。
(十一)组织指导全县林业及生态建设的科技、教育工作。指导全县林业队伍的建设。负责林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工作。监督检查林业生产安全工作。
(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